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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同住镇雄县朝阳路**号**宿舍。2020年9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趁吴某某睡觉之机,将吴某某一部价值2609元的手机盗走。破案后手机已追退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吴某某陈述;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7-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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