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9********,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双河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杨某某付款时记住了杨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5月10日、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29日、2020年6月7日使用杨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杨某某的4266元转至赵某某的微信账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春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