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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8********,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号*寨。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2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行至澜沧县**镇**社区**社68号被害人李某某家彩钢瓦房时,将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女士踏板摩托盗走(车牌号:云******,发动机号:G32015127,车辆识别代码LALTCJU02G3103565)。1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该辆摩托车到**镇大桥头小组一摩托车店修理刹车时被民警抓获。经澜沧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3998元。被盗摩托现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艺琪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起诉书9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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