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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7********,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西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安9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采用入室盗窃的方式,在本市五华区**村**号**楼出租房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采用入室盗窃的方式,在本市盘龙区**村**号**室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指纹同一性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剑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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