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6********,苗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2017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于2017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于201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弥勒市**镇**路**网咖内,将被害人马某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蓝绿色vivo牌智能手机盗走。经鉴定,马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被被害人马某送到**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被送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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