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79********,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街**林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2018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乾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和吴某某等人在光阴岁月烤吧用餐的过程中,趁吴某某不备,将其钱包内的人民币5200.00元盗走,案发后,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2019年2月20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在刘某某家用餐,在用餐过程中,将刘某某家价值人民币9758.00元的手链盗走,案发后,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许某某、周某某、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
(六)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958.0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积极赔偿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立波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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