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现住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系乐山**公司业务员。2019年6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害人陈某某家勘测看房时,见屋内餐厅桌子上有一台破壁料理机,便起意盗窃回家中自用,因当日怕被发现未拿走。2019年7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假借勘测房源之名,在**公司**店内领取陈某某家门钥匙,进入房间将破壁料理机装入书房内找到的一个深灰色行李箱中盗走。因赵某某不会使用该机器,7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又借勘测房屋为名到**公司**店领取陈某某家门钥匙,进入房间想寻找破壁机说明书,后在陈某某家客厅电视柜抽屉内看见一部银色华为mate 8手机,随即将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谅解书。经乐山市市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欧诺华牌Q2破壁料理机价格认定为298元,华为mate 8认定价格为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淡琰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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