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中牟县**镇**村**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6月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金三百元;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3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7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中牟县**路与**路交叉口**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甲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李某甲存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部激光色VIVO牌手机和一个白色罗马仕牌充电宝盗走。
2、2020年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中牟县**路东段**电竞网吧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张某某存放在该电脑桌面上的一部红色VIVO牌手机盗走。
3、2020年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中牟县**路**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际,将其存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经中牟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039元。
4、2020年1月31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蹿至中牟县**路与**路交叉口,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白色本田轿车玻璃砸烂,欲进入该车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李某乙发现并报警。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被害人李某甲、张某某、刘某某、李某乙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4、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会永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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