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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路**号街坊楼**栋**号。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11月2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4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铁路苏州站地下通道4号出站口处,趁被害人孙某某躺卧睡觉之机,窃得其头部位置的一部苹果牌iPhonell型手机,手机壳内夹有100元现金,被害人发现手机被盗后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17时50分许,在上海虹桥机场T2航站楼1F层内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苏州市价格认定局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370元,涉案财物价值总计4,470元。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中嫌疑人人像与被告人赵某某人像是同一人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与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记录、证人肖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涉案手机失窃等情况。

2.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等情况。

3.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场所的监控录像及书证公安机关制作的截图、视频监控说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扒窃被害人手机的情况及涉案手机的特征等情况。

4.鉴定意见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证实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370元的情况,以及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中嫌疑人人像与赵某某人像是同一人像的情况。

5.书证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主体身份和前科劣迹情况。

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黄卉

检察官助理:张强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七十三页,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备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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