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5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3月2 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11328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镇**村**,现租住三门县**街道**B幢出租房。2018年7月3日因盗窃被椒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2020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沈某某(系同居女友)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其支付宝支付密码,后多次窃取沈某某绑定该支付宝的农商银行卡内的资金,于2020年8月27日窃取200元,8月29日窃取300元,9月1日窃取5000元,9月7日窃取1000元,9月8日窃取了8000元,一共窃取了14500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某退还被害人沈某某损失10258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截图、谅解书、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星安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现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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