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刑诉〔2015〕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x,初中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某在韩城市新城**中学附近一朋友住处住宿时,盗走王某某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一张,随后赵某某持该卡从韩城市黄河大街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ATM机支取人民币85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
上述事实有失主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并支取现金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瑛
2015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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