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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邹某市**镇**村**号,住邹某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邹某市黄山街道**购物中心**楼体育彩票店买彩票,趁彩票员不注意,赵某某盗窃面值20元、10元的彩票各30张后离开彩票店。约一个小时后,被告人赵某某又回到彩票店,盗窃面值为5元的彩票两本共计120张。赵某某将彩票刮奖后中奖625元,并于当日15时到邹某市**医院北门对面的彩票店内兑现。

同年9月21日19时22分,被告人赵某某再次到邹某市黄山街道**购物中心**楼彩票店买彩票时,趁彩票员不注意,盗窃面值为2元和3元的顶呱呱彩票两本,离开**购物中心后将彩票扔掉。

2019年9月26日,邹某市公安局侦查员在赵某某的住处将赵某某抓获。

当日,被告人赵某某赔偿王某某5000元,王某某对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彩票;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电子档案、前科查询、协议书及收到条等;3.证人韩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购物中心监控视频及***路***店门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抓获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慧芸

检察官助理:毛永达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邹某市**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6.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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