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村**栋**单元**号。2013年12月24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身上没有钱,于是来到**附近寻找盗窃目标,被告人赵某某在红星社区内边走边拉停在路边车辆的车门,在行至红星社区名杨餐馆旁时拉开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路边车辆的车门,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郭某某车辆内盗取了一台黑色仿苹果7手机、金色苹果4手机、一台苹果5手机、一台白色杂牌手机及九包白沙3代香烟。被告人赵某某在得手后继续拉路边车门,在红星社区健民大药房前,被告人赵某某拉开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路边车辆的车门,并在罗某某车内盗得一台oppoR11手机及四包黄芙蓉王香烟。被告人赵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附近居民唐某某发现并报案至公安机关,被告人赵某某盗得财物后,步行至元亨园附近时被处警至现场的民警抓获,并对其盗取的物品依法予以扣押,后被盗财物已返还给被害人。经价格认定,被盗部分财物价值共计13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及香烟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20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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