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县**乡**庙**号**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1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院某某到邓州市林扒镇彭庄村赵某某家老宅内,将被害人赵某某房间内的一台32英寸创维彩色液晶电视机、四双新打的10斤重棉花被子及床罩,床单、被罩、被面盗走。经邓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600元;四床棉花被子合计价值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判决书、现场照片、到案证明等书证;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被告人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富豪
检察官助理:李芳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院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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