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事项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网上找了一家开锁公司将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箐华名门东门易居房友公司的门锁打开,在当天下午14时30分又在58同城上联系了回收二手电器的人来到易居房友公司,将三台空调拆下来拉走。2019年10月3日,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线索在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街道三民汉苑西区10号楼1单元30层5号将涉嫌盗窃犯罪的被告人赵某某抓获。经西安市价格中心认定,美的KFR-72空调价格为1500元;格兰仕KFR-72空调价格为1500元;奥克斯KFR-35空调价格为1839元。三台空调被盗时价格为48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和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承民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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