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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18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 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628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现住地:云南省昭通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释放,当日被鸠江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芜湖市鸠江*****区***产业园三楼休息室睡觉,醒来后来到门口的储物柜,试着按“存”的按钮,并输入柜子编号,陆续打开七、八个储物柜,盗窃四部手机后逃离现场。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价值为人民币37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人口信息、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词;

3.被害人高某、刘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伟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电话:1836******、其哥哥电话:150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及量刑建议书各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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