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8********,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住舒兰市**街居民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及毕某某来到舒兰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于某某家中住宿。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乘于某某不备之机,将于某某放在次卧室衣柜内的一件貂毛上衣及两双布鞋盗走,价值人民币2,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侦查终结、抓获经过、户卡信息;2.证人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刚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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