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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湘潭市雨湖区**镇**村**栋**号。2011年8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日;2020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监视居住,同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移送湘潭市特殊违法犯罪人员收治中心监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石某某(已判决)窜至湘潭市雨湖区**村**组,由石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赵某某持石头将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村道旁的奇瑞越野车车窗玻璃砸坏,将车内的一个双肩包盗走。包内装有2100余元现金、汽油票、银行卡等物品。

2.2018年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镇**村**栋楼下,用砖头砸坏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路虎越野车右后尾箱玻璃,将车内的一条软中华香烟盗走;随后,又用砖头砸坏被害人张某某停放旁边的白色道奇酷威越野车车窗玻璃,将车内的一部苹果6手机、现金80余元、两条黄芙蓉王香烟、一条和气生财香烟、十一包和天下香烟盗走。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共计27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以及同案犯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一笔盗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洪华

检察官助理:袁鸿玮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管在湘潭市特殊违法犯罪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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