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到滑县滑园盗窃不锈钢喷水护网,并将盗窃的不锈钢喷水护网卖到新区**村万某某的废品收购站。2020年7月21日、7月22日、7月23日凌晨,赵某某连续三天在滑县滑园盗窃不锈钢喷水护网。2020年7月24日凌晨4时许,赵某某在滑县滑园南广场盗窃不锈钢喷水护网后逃离现场时,被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与滑县滑园管理办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其盗窃的两块不锈钢喷水护网。之后在万某某废品收购站里查获被告人赵某某卖到该收购站的九块不锈钢喷水护网。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十一块不锈钢喷水护网在价格认定基准日总价格为55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2.被告人赵某某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抓获经过,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3.证人万某某、赵某甲、李某某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5. 滑县价格认定中心滑价认字【2020】1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监控光盘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2020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