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芝田镇****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带领白某某、赵某某、许某某等人到焦作市宁远化工厂、207国道焦作市附近一废弃停车场,参观甲醇的“货源”和“存放地”,虚构意图做甲醇生意的假象。后以进货、囤货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资金,并通过短期内返还“本金”“分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以继续订货为由,逐步增加资金数额骗取被害人。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被其挥霍。

1、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101.83万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白某某共计24.73万元。

3、2018年12月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15.29万元。

4、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赵某甲28.05万元。2019年10月11日,通过郅某某退还4.7万元。

5、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贺某某共计102万元。

二、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被害人灌装“燃油宝”“防冻液”“积碳清除剂”等需交纳押金的方式骗取财物。

1、2019年8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灌装加工“防冻液”收取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付某某100000元,同年8月29日,通过白某某转给付某某20169元。

2、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灌装加工“防冻液”收取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甲48000元。 

3、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灌装加工“积碳清除剂”收取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某56000元。同年11月1日,曹某某将赵某某购买的豫A7Z2G8号厢式货车变卖,得款39500元,退还孙某某39500元。

4、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灌装加工“积碳清除剂”收取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50000元。同年10月10日,赵某某退还杨某某40000元。

5、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灌装加工“积碳清除剂”收取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曹某甲42000元。同年10月9日,经赵某某母亲吴自肖之手退还曹某甲20000元。

6、2019年9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灌装加工“燃油宝”收取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白某甲36000元。

7、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灌装加工“积碳清除剂”收取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42000元,同年9月29日转给张某某4995元。

8、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灌装加工“三元催化剂”收取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白某乙54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向巩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据单、巩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聂某某、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白某某、李某某、赵某甲、贺某某、付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曹某甲、白某甲、张某某、王某某、白某乙、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河南永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家林

检察官助理:乔  林

                                 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