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芝田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带领白某某、赵某某、许某某等人到焦作市宁远化工厂、207国道焦作市附近一废弃停车场,参观甲醇的“货源”和“存放地”,虚构意图做甲醇生意的假象。后以进货、囤货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资金,并通过短期内返还“本金”“分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以继续订货为由,逐步增加资金数额骗取被害人。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被其挥霍。
1、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101.83万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白某某共计24.73万元。
3、2018年12月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15.29万元。
4、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赵某甲28.05万元。2019年10月11日,通过郅某某退还4.7万元。
5、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贺某某共计102万元。
二、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被害人灌装“燃油宝”“防冻液”“积碳清除剂”等需交纳押金的方式骗取财物。
1、2019年8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灌装加工“防冻液”收取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付某某100000元,同年8月29日,通过白某某转给付某某20169元。
2、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灌装加工“防冻液”收取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甲48000元。
3、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灌装加工“积碳清除剂”收取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某56000元。同年11月1日,曹某某将赵某某购买的豫A7Z2G8号厢式货车变卖,得款39500元,退还孙某某39500元。
4、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灌装加工“积碳清除剂”收取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50000元。同年10月10日,赵某某退还杨某某40000元。
5、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灌装加工“积碳清除剂”收取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曹某甲42000元。同年10月9日,经赵某某母亲吴自肖之手退还曹某甲20000元。
6、2019年9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灌装加工“燃油宝”收取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白某甲36000元。
7、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灌装加工“积碳清除剂”收取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42000元,同年9月29日转给张某某4995元。
8、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灌装加工“三元催化剂”收取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白某乙54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向巩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据单、巩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聂某某、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白某某、李某某、赵某甲、贺某某、付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曹某甲、白某甲、张某某、王某某、白某乙、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河南永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家林
检察官助理:乔 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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