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许昌市襄城县****,联系电话182375******201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夏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夏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技术性开锁到**路东段路北**小区门面楼*楼东户被害人高某某家中将外门打开,进入室内将一部OPPO手机(经鉴定价值150元)及256元现金盗走。后被 受害人抓获,赃款赃物被追回,发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刑满释放后5年内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具有如实供述,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刚

宋瑞峰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