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刑诉[2014]3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03196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街*委***组。因盗窃,于2014年2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4年3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核实有关证据延期审查起诉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采取用手推的方式盗走曹某某速派奇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其价值为人民币1560元。
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采取用手推的方式盗走沈某某小鸟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其价值为人民币1650元。
2014年7月24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采取用手推的方式盗走周某某雅迪牌电动两轮车一辆。经鉴定其价值为人民币1320元。
2014年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采取用手推的方式盗走陈某某金鹏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其价值为人民币3230元。
2014年7月26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采取用手推的方式直接把停放在住院部门口刘某某的英格莱电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其价值为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证人水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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