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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1〕12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租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幢**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在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利用事先知道的手机密码和支付宝密码,操作被害人方某某的手机,窃得支付宝账户内资金12 600元(人民币,下同)。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退赔被害人16 8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  慧

检察官助理:任尔腾

2021年1月19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原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8969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轨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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