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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刑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自述姓名赵某某(以下个人信息均为自述),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路“顺心养老院”(原户籍地抚顺市新宾县**镇**村)。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被顺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夜至23日凌晨,来到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先后将被害人王某某停在楼下的两轮电动车、被害人秦某某在楼下的自行车盗走。赃物被销赃,赃款被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夜至26日凌晨,来到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下,将被害人殷某某停在楼下的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赃物被销赃,赃款被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凌晨,来到抚顺市顺城区“**”门前,将被害人张某某停在此地的两辆自行车盗走。赃物被销赃,赃款被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夜至28日凌晨,来到抚顺市顺城区**路“建联药房”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在此地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及一台带车子盗走。赃物被销赃,赃款被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夜至29日凌晨,来到抚顺市顺城区**路13-2号3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停在楼下的黑色倒骑驴三轮车盗走。经估价: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0元。赃物被销赃,赃款被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福友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估价鉴定;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新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刑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自述姓名赵艳安(以下个人信息均为自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顺心养老院”(原户籍地抚顺市新宾县苇子峪镇大堡村)。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被顺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艳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艳安于2020年5月22日夜至23日凌晨,来到抚顺市顺城区宁远街监狱1号楼,先后将被害人王福京停在楼下的两轮电动车、被害人秦星兰停在楼下的自行车盗走。赃物被销赃,赃款被挥霍。

被告人赵艳安于2020年5月25日夜至26日凌晨,来到抚顺市顺城区贵德街44号楼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殷继班停在楼下的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赃物被销赃,赃款被挥霍。

被告人赵艳安于2020年5月27日凌晨,来到抚顺市顺城区“徐家饺子家常菜”门前,将被害人张连波停在此地的两辆自行车盗走。赃物被销赃,赃款被挥霍。

被告人赵艳安于2020年5月27日夜至28日凌晨,来到抚顺市顺城区新城四路“建联药房”门口,将被害人黄亚久停在此地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及一台带车子盗走。赃物被销赃,赃款被挥霍。

被告人赵艳安于2020年5月28日夜至29日凌晨,来到抚顺市顺城区新城四路13-2号3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杨士海停在楼下的黑色倒骑驴三轮车盗走。经估价: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0元。赃物被销赃,赃款被挥霍。

被告人赵艳安于2020年5月29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福友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曹令华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艳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估价鉴定;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艳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艳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超

检察官助理:吴  双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艳安现押于新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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