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02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小区**楼**号,现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村。2006年,因盗窃被山西省屯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09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7月26日因盗窃被长治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2013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9年5月18日,因盗窃被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晋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为非法获利,携带预先购买的断线钳等作案工具,到在我市汇鑫商贸城、丹东苑小区、康寿苑小区、晋丰苑小区、迎宾小区等居民小区盗窃山地自行车8辆,销赃5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山地自行车总价值共计11786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在高平市迎宾小区5号楼2单元对面车库的通道内,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车锁剪断后盗走,盗后销赃所获赃款挥霍。经高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捷安特牌ATX720山地自行车价值1798元。赃物未追回。
2.2020年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在高平市丹东苑小区4号楼1单元楼道内,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车锁剪断后盗走,盗后销赃所获赃款挥霍。经高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捷安特牌ATX777山地自行车价值1154.80元。赃物未追回。
3.2020年4月9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在高平市迎宾小区2号楼3单元楼道内,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将被害人豆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车锁剪断后盗走,盗窃得逞后因嫌盗走的车辆价值低,遂将该车丢弃在9号楼车棚内。经高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自行车价值86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
4.2020年4月9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丢弃该在迎宾小区2号楼盗窃的山地自行车后,在高平市迎宾小区9号楼前的车棚内,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将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车锁剪断盗走,盗后销赃所获赃款挥霍。经高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美利达牌公爵600山地自行车价值2177.84元。赃物未追回。
5. 2020年4月11日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到在高平市汇鑫商贸城2号楼2单元楼道内,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将被害人姬某某儿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车锁剪断盗走,盗后销赃所获赃款挥霍。经高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捷安特牌ATX660山地自行车价值1006.23元。赃物未追回。
6. 2020年4月15日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到在高平市汇鑫商贸城1号楼2单元3楼楼道内,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车锁剪断盗走,盗窃得逞后骑山地自行车行至高平市晋丰小区时,因嫌该盗走的车辆价值低,遂将该车丢弃在小区14号楼1单元附近。经高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美利达牌公爵600山地自行车价值1607.48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
7. 2020年4月15日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到在高平市晋丰小区14号楼1单元楼前,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将被害人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车锁剪断盗走。经高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捷安特牌ATX-830山地自行车价值1491元。赃物未追回。
8.2020年4月24日12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到在高平市康寿苑小区南楼3单元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将被害人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车锁剪断盗走,盗窃得逞后骑车准备返回长治时被民警发现。经高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捷安特牌ATX-700S山地自行车价值1690.15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豆某某、姬某某、赵某某、成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剪断居民停放在居住小区的山地自行车车锁,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是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该曾因犯盗窃罪先后多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盗窃作案,应酌情予以重处;该此次因盗窃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6起同种盗窃犯罪事实,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路明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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