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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5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自行车窜至安阳市殷某某**大道安阳**医疗整形诊所,破坏诊所的玻璃门把手,进入屋内盗窃保险柜一个,赵某某将保险柜搬运至安钢大道北侧殷墟树林内将保险柜砸开。保险柜内存放的苹果XSMAX手机一部、oppo牌R11型手机一部、梦金园万纯黄金项链一条,工艺品金元宝九枚、工艺品金碗一个丢失。保险柜内的营业执照、公章、文件、硬盘、工艺品筷子等物品及保险柜遗留在现场。经价格认定: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955元,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0814元。

  2、2019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药店,破坏药店的玻璃门把手,盗窃柜台抽屉内的现金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提取情况说明、被盗物品被弃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盗现场视频监控;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爱华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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