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51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1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浙江省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1日被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任某某、周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30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颍上县**镇**小区内,将周某某停放在自家楼道口的两轮电瓶车盗走。
2.2019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赵某某至颍上县**镇**小区内,将朱某某停放在自家楼道口的雅迪牌两轮电瓶车盗走。经颍上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的价值为480元人民币。
3.2019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赵某某至颍上县**镇**小区,将任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台铃牌两轮电瓶车盗走。经颍上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的价值为2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通知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花艳
检察官助理:闫国栋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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