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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Z5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至蚌埠市**初中部南门,采用撬别车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庄某某黑蓝色捷安特自行车一辆。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自行车价格认定为343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自行车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手机截图、微信消费记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入所健康体检表;

2.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蚌发改认定[2020]365号);

5.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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