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打零工,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猥亵,于2018年8月2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3月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6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7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王某某家门口,窃取一辆价值1920元的蓝色新蕾牌电动车。
案发当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鲍某锋、程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安徽省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指认、勘验等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 焱
2020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叁张(监控视频壹张、电子卷宗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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