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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二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街道**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大石桥市钢都街道水畔明苑小区西侧桥头路边,在贾某某的小型货车驾驶室内,窃取人民币5400元、VIVO牌手机一部、女式单肩包二个,被贾某某等人当场抓获。经大石桥市重点项目服务中心价格认定中心鉴定: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两个单肩包共价值人民币22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史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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