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3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定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室。2015年8月20日犯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携带斜口钳、手枪钻,至合肥市包河区**园**栋,将该栋楼2楼、4楼、5楼共计102块格力牌中央空调控制面板(价值18258元)盗走。
2020年4月15日16时许, 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骆岗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赵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2万元,取得对方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指认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2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
检察官助理:李代娣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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