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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7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庄**区**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街**号楼。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日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22时至6月17日1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街**号楼,趁被害人何某某(女,25岁,河北省人,与被告人系室友关系)睡觉时,使用被害人手机支付宝消费和转账人民币26689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赵某某现已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视听资料、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宁

检察官助理:阳雄剑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7.冻结、扣押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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