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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屯,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1日至4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同他人(另案处理)于2019年11月15日12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华润万象汇购物中心**服装店内,先后4次窃得该店服装共计16件。经认定,被盗服装的进货价格总计人民币4068元。

现部分赃物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璠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

3.检察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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