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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8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独自一人通过使用破坏门锁的方式,先后多次在云城区范围的商铺进行盗窃,共计盗窃得4982元。分别如下:

2020年1月23日凌晨1时某某,被告人赵某某步行到云浮市云城区**路**广场,通过使用小刀撬开门锁的方式,先后对该广场二楼的**店、**店进行盗窃,共计盗窃得600元人民币。

2020年1月25日凌晨3时某某,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先后盗窃了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园** 卡**商铺、**卡**商铺,共计盗窃得500元人民币。

2020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相赵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了云浮市云城区云城区**路**店;凌晨2时许时某某,盗窃了云浮市云城区云城区**街道**园**栋商铺车前**店;凌晨4时许时某某,盗窃了云浮市云城区**路**号**宾馆;凌晨5时许时某某,盗窃了云浮市云城区**路**号第**卡**店。共计盗窃得908元人民币。

2020年2月5日晚至2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先后盗窃了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园**小区**餐厅、**店、**商店、**中心、**超市等商铺;凌晨1时某某,盗窃了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号**楼**店;凌晨3时某某,盗窃了云城区**路**号**饼家。共计盗窃得297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498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珍  

2020年6月11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陆某某、光盘壹张、证据目录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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