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富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富源县**镇李某某家的信源通讯手机店,将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4200元盗走。次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英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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