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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9********,文盲,农民,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春季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窜入被害人赵某丙位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号的家中,盗窃人民币现金1000元。

2.2020年4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因琐事进入被害人赵某丙家中,发现家中无人,临时起意,在赵某丙家堂屋内盗窃人民币现金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对作案现场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庞坤粉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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