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7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住阜阳市颍东区**路**新村**栋**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5年12月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8年8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8年9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胜利北路全网通手机维修店门前,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瓶车。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015元。
2.2019年10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颍河东路商厦南门漂亮宝贝商店门前,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紫色华为荣耀8X手机。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40元。
3.2019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建委巷内一个文印店门前,盗窃被害人景某某的一辆红色杰宝大王牌电瓶车。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044元。
4.2019年1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路县委院内16栋居民楼单元口,盗窃被害人王某甲放在此的电瓶车上的一个包。包内有银行卡、蛋糕卡四张、现金人民币600元左右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瓶车照片、华为手机照片等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冉某甲、冉某乙等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景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1)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泉价认定〔2019〕1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2)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皖高〔2019〕精鉴字第21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8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敏强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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