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诈骗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区九亭镇沪松公路“一品蟹煌”饭店与被害人张某某聚餐时,趁张某某酒醉将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3,824元)剪断据为己有,后张某某向赵某某索回。

当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张某某至本区**镇**路艾森轻奢酒店大堂,赵某某编造向女友展示的理由从张某某处再次骗走该黄金项链,随即将项链出售至本市闵行区富强街89号黄金回收店,获利人民币14,880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25日凌晨,其与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在九亭镇吃饭时酒醉,同伴提醒其有人要偷项链,其发现项链不见后要求赵某某归还,赵某某没有否认并归还项链。当日3时许,其与赵某某到九亭镇艾森轻奢酒店,赵某某称借用其项链给女朋友看,其同意并在酒店前台交给赵某某,后联系赵某某时得知项链被卖掉,其遂报警。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收购记录证实,2019年12月25日凌晨,其在本市闵行区富强路黄金回收店时,赵某某到店内出售一条黄金项链,其以人民币14,880元的价格收购。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出现在本区**镇**路艾森轻奢酒店的情况。

4.增值税发票证实,被害人张某某购买黄金项链的价格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现金2,100元,已发还张某某。

6.人口信息及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系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8.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嘉平

检察官助理:赵前程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