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公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北票市**镇**村。1987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流氓罪被北票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2002年8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3月3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本市东新庄镇小马坊村宋某某家中,趁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后进屋盗窃,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2019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本市东新庄镇小马坊村韩某某家中,趁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破窗进屋盗窃,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2019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本市东新庄镇南营村刘某某家中,趁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进屋实施盗窃,将刘某某家的3000余元现金盗走,在准备离开过程中,被刘某某等人围堵,被告人赵某某持砖头威胁、用瓦片投击刘某某等人,最后被村民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现金;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薇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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