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101111969********,文盲,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村,现住址与户籍地一致。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由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1时许,窜至通化市柳河县“春雷大理石店”门前,以拽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车内,将被害人陈某的一辆车门未上锁且汽车钥匙插在车内的银白色五菱宏光小货车(车牌号:吉EBW***)盗走,经白山市浑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浑江价认【2020】431号)认定:该被盗窃车辆价值人民币2.4元。案发后,被盗窃车辆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5时许,窜至白山市浑江区“宏程安防监控店”门前,以拽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车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车门未上锁且汽车钥匙插在车内的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车牌号:吉F29***)盗走。经白山市浑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浑江价认【2020】426号)认定:该被盗窃车辆价值人民币34,667.00元。案发后,被盗窃车辆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3日15时许,窜至沈阳市皇姑区朱尔屯“胖子汽修店”门前,以拽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车内,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车门未上锁且汽车钥匙插在车内的红、白色福田牌厢式货车(车牌号:辽A*****)盗走,经白山市浑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浑江价认【2020】431号)认定:该被盗窃车辆价值人民币56667.00元。案发后,被盗窃车辆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22时许,在驾驶盗窃张某某的车牌号为吉F2****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逃离过程中,当车辆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6号时,被沈阳市大东区交警大队查获,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89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大司鉴【2020】法毒(酒)鉴字第1461号鉴定意见: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3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3日16时许,在驾驶盗窃王某某的车牌号为辽A*****红、白色福田牌厢式货车逃离过程中,当车辆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棋盘山公园时,将公园门前栏杆撞开,驶入公园并与公园一园区观光车相撞,被该公园工作人员强行拦下,后沈阳市大东区交警大队赶赴现场处理。经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沈佳司鉴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2767号鉴定意见: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9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张某某、陈某、王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徐某某、张某甲等证人证言;

四、书证: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辩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前科抄件等;

五、鉴定意见:1、白山市浑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浑江价认(2020)426号、、)二份;

 2、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大司鉴【2020】法毒(酒)鉴字第1461号鉴定意见书 ;

3、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沈佳司鉴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2767号鉴定意见书 ;

六、视频资料:公安机关查获赵某某的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军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共计二百四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