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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镇**村**组**号。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8月25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富县张家湾镇马莲沟山上发现有生长端正的柏树,预谋盗伐柏木为自己的父母准备寿木。2020年4月8日至20日期间,赵某某拿着一把手锯和一把斧头,在富县张家湾镇马莲沟山上(属桥北国有林管理局张家湾国有生态林场36林班34小班)盗伐国有柏树20棵,制成长2.4米,小头径级16-22厘米的柏木木材20根。2020年4月21日晚,赵某某用自己的金杯牌面包车准备将盗伐好的20根柏木木材拉回家,当晚凌晨2时21分在拉运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盗伐的20根柏木木材原木材积为1.394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为4.64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法定刑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慧慧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物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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