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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6〕1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59********,汉族,高中文化,村医,住开封县***乡**村二组,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6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购药渠道不合规而从刘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处购进假药15盒寻骨风胶囊、2盒神吹散,后销售给本村村民服用,剩余2盒神吹散、2盒寻骨风胶囊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寻骨风胶囊、神吹散均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涉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2、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没有前科。

3、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函证实:赵某某案件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我院有管辖权。

4、破案报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赵某某诊所搜查并扣押了寻骨风胶囊2盒、神吹散2盒。

5、刘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卷宗复印件证实:刘某某、李某某自制了寻骨风胶囊和神吹散等假药并把其销售给了开封、杞县、封丘、 民权等地的诊所和药铺。

6、刘某某、李某某销售记录证实:刘某某、李某某对赵某某购买15盒寻骨风胶囊的情况进行了记录。

7、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假劣药认定书证实:刘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的寻骨风胶囊和神吹散为假药。

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因为腿疼儿子赵某某让其吃了寻骨风胶囊。

9、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份一天上午,一男一女到其诊所推销药,其5元一盒买了15盒寻骨风胶囊,那两个人还送给其2盒神吹散,后来其母亲因为腿疼吃了7盒寻骨风胶囊,其又配药卖了6盒,下余2盒被公安机关搜走了,神吹散1盒没卖也被搜走了,按照规定其应从乡镇卫生院的中心药铺购进药品。

本案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购买假药进行销售的行为供认不讳,且有买药人证言、搜查扣押笔录、假药认定书、购买记录等书证相印证,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所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某某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邓  鑫

二0一六年七月四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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