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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朝鲜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住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汉族,小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渠江镇**街*****。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熊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唐某合伙经营渠县“关二哥”火锅店,并于2019年9月5日注册成立了 “渠县关二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由赵某某但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关二哥”火锅店的具体经营管理。该火锅店至开业以来,赵某某为了节约成本和给火锅增香,指使服务员把客人吃剩下的锅底剩菜残羹倒入厨房铁桶上的滤网里,滤下到铁桶里面的油和水存放在桶里沉淀,再由厨师熊某某舀出沉淀后顶部的油加入佐料进行熬煮成“老油”(俗称回收油、口水油),在客人到店里来消费时,把熬制成的“老油”加上牛油等食材供客人食用,客人吃完火锅后又把剩料再次进行熬制,这样周而复始的制作“老油”供客人食用。直到2019年11月4日22时许,渠县公安局在对渠江镇华中路“关二哥”火锅店进行检查时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熊某某使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善烈

2020年33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赵某某电话183********、熊某某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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