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赵**,外号老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88071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暂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铁铺镇*****。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赵**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仍分两次从网上购入性保健品“虫草活肾肽”(世顺牌爱心胶囊)60盒,共计1800颗,并通过发送传单等方式在浦江境内销售,至被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时已销售53盒,共计1590颗,获利3000余元。经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中心检测:涉案的“虫草活肾肽”(世顺牌爱心胶囊)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该成分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执法检查抽样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位*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赵**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
5.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瑛
2020年2月13日
附:
被告人赵**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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