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某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5********,汉族,高中文化,梧州市**凉茶行经营者,住梧州市万秀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在梧州市万秀区***路经营销售凉茶。从2019年8月起,赵某某为了提高凉茶销售量,谋取经济利益,购入西药颗粒,在其经营的梧州市万秀区**凉茶行内非法添加西药颗粒到感冒茶、口腔茶、牙痛茶等凉茶当中,并销售给顾客饮用。2019年10月28日,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梧州市**凉茶行进行检查,并在店内分别抽取标称为感冒茶、口腔茶和牙痛茶的凉茶进行送检。同日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凉茶行内查获草药粉、牙痛药酒和消炎药水等非食品原料。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感冒茶、口腔茶、牙痛茶和草药粉均检出对乙酰氨基酚、马来酸氯苯那敏、氨基比林、红霉素、咖啡因等西药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荣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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