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赵某甲文,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7日0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文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宝源桥路段时,被上路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赵某甲文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76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甲文血液中乙醇含量163.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赵某甲文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文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秀娟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文现被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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