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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滥用职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三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温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协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村第**。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赵某某担任温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利用负责协助社区民警管理外来人口日常登记及信息核查的工作职权,接受徐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没有实际居住在辖区内的外地人员编造虚假的暂住信息,违规办理暂住登记用于办理二手机动车过户手续,并收取每条人民币70元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530元。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明、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辅警人员停缴社会保险通知书、流动人口协管员文件、辅警花名册、辅警工资审核表、数据比对结果、情况说明、暂住登记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暂扣款票据、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王某甲、田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及李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晓萍

检察官助理: 胡媛媛

2020年6月12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7674****

   2.案卷贰册、补充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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