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56********,瑶族,小学文化,系那坡县**局**,住那坡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4日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经县医院检查患*****,同日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越南人用油锯到那坡县德隆乡三章村规昌屯小地名“屋旁地”砍伐自家的林木,目的是发展自家经济种植杉木。经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赵某某在 “屋旁地”砍伐的林木总蓄积量为363立方米。赵某某不服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那坡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7月17日,又聘请广西靖西市润泽林业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赵某某滥代的林木进行重新鉴定:蓄积量为369.5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锯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黄天琪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原卷一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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