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2019年5月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平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季至2018年冬季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将其购买的位于平泉市***镇***村北大地、***村、***村***东沟****沟、***镇***村**沟、***镇***村***沟的林木组织工人采伐并销售牟利。
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平泉市小**镇***村北大地采伐林木蓄积5.2475立方米;***村黄土坑采伐林木蓄积5.1933立方米;***村****沟采伐林木蓄积6.182立方米;***镇***村***沟采伐林木蓄积5.7217立方米;平泉镇***村***采伐林木蓄积21.323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非法采伐林木总蓄积43.667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峰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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