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滥伐林木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达拉特旗**镇**村**社树地的123株杨树进行砍伐。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赵某某所砍伐123株杨树共计蓄积量为29.6537立方米,出材率等级为Ⅱ级,出材量为13.3502立方米,砍伐总面积2.8179公顷,其中林业用地2.6042公顷。2019年2月28日,经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某某共砍伐杨树123株,共计价值人民币86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123株杨树,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至5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敏

检察员:赵图亚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扣押油锯1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